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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离婚上诉状:不服一审判决的再诉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4)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4)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婚生子王小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的判决;

2. 改判婚生子王小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婚生子王小某由被上诉人抚养,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 一审判决将孩子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未充分考虑孩子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成长习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自孩子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协助照顾,上诉人提供了稳定、温馨的家庭环境。孩子目前就读于上诉人住所附近的XX幼儿园,生活圈、社交圈均已稳定。而被上诉人因工作性质需频繁出差,经常加班,实际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时间非常有限。改变孩子已习惯的生活环境与社交圈子,将其交由生活作息不规律的被上诉人抚养,必然会给年幼的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和适应困难,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 上诉人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及个人品行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上诉人工作稳定,收入可观(月收入约人民币XXXX元,远高于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经济能力和时间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上诉人有固定住所,位于XX学区,能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相反,被上诉人目前系租房居住,住所不稳定。上诉人性格平和,无不良嗜好,而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情绪控制能力较差,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激言行,此种氛围不利于孩子性格养成。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充分调查考量。

三、 关于抚养费,一审判决上诉人每月支付XXXX元数额过高,未综合考虑双方实际负担能力及孩子实际需要。被上诉人亦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其有独立收入来源。若二审法院从孩子利益出发,改判孩子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合理,符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

一审判决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认定事实错误,未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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