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咱今儿就聊聊刑事案子里的精神损害赔偿那点事儿。您可能也听说过,比如谁家亲人被伤害了,案子判了,罪犯坐牢了,但受害人心里那道坎儿过不去,想要点精神上的补偿,在咱们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事儿还真挺难办。这篇小文就想掰扯掰扯这里的门道,说说为啥该赔,又该怎么赔。
现行《刑事诉讼法》主要管的是让犯罪的人负刑事责任,比如判刑,至于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损失,它允许在刑事程序里一块儿把民事赔偿的官司打了,这叫“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着,对于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一般不支持被害人要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啥呢?一来觉着刑事责任本身,比如判刑、公开道歉,就算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了;二来觉得刑事案子查清事实是首要任务,再处理精神赔偿太复杂,怕拖慢进程;三来也担心赔起来标准不好定,金额没谱。
可仔细琢磨,这理由站得住脚吗?我看未必。坐牢是罚他,是国家和他的事儿,跟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不完全是一码事。被害人长期的恐惧、抑郁、面子受损,这些实实在在的痛苦,光看着罪犯坐牢,很多时候填补不了。刑、民责任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他犯罪,该蹲监狱蹲监狱;他给人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该赔钱赔钱,这是两笔账。说操作难,这更像是个技术问题,不是原则问题。民事侵权官司里早就开始判精神损害赔偿了,经验、标准都有积累,完全可以借鉴,不能因噎废食不是?
我认为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把精神损害赔偿的大门打开。具体怎么开呢?得有个章法:第一,得限制范围。 不能什么案子都赔,得是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特别明显的,比如故意、重伤、、绑架、猥亵,还有那些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案子。第二,赔偿适用原则。 我觉得“填平补偿”为主,就是尽量弥补损失,但考虑到罪犯往往也赔不起太多,也不能漫天要价。第三,钱谁出? 原则上是罪犯本人。但他要是真穷得叮当响,判了也白判,所以可以探索着让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先兜个底,救个急。第四,程序上得兼顾效率。 被害人得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出来前提这个请求,审理时民事部分可以相对灵活点,但核心事实得查清。法官判的时候,得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后果、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被害人的实际痛苦,还有当地的经济水平,有个相对合理的数额。
法律不能光看着犯罪的人受了啥罚,也得实实在在关照被害人的伤与痛。在刑事程序里有限度地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不是给被害人“创收”,是让公平正义更完整、更有温度。这一步迈出去,可能需要修法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方向应该是让法律更好地抚慰那些被犯罪行为深深伤害的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