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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首页/范文大全/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实施要点探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性债务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与执行管理;严格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及时准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交付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等,及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结余资金应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保留金比例应符合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清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决算审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章 资产交付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依据批复文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推行绩效管理,对项目立项、建设、竣工各阶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虚列建设成本、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等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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