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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及长效管理方案探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用工、实习生及外来承包商人员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全员覆盖、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培训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培训规划、督促检查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组织实施公司级培训及监督考核各部门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分类与内容:

(一)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教育侧重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通用安全知识;部门(车间)级教育侧重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岗位安全职责及防范措施;班组级教育侧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急处置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须取得由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时复审。

(四)全员年度再培训:所有在岗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内容涵盖新颁布法规标准、事故案例警示、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技能强化等。

(五)“四新”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与防护措施。

(六)转岗、复岗人员安全教育: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相应的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七)承包商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外来承包商人员在进入公司作业现场前,必须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业务对接部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六条 培训实施与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经费预算等,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培训可采取内部授课、外聘专家讲座、现场实操演练、网络在线学习、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三)所有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记录、教案或课件、考核成绩、效果评估等,实行“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四)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实际操作、口头问答等。考核不合格者须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上岗资格。

第七条 培训师资由公司内部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也可外聘具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师。

第八条 公司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安全费用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惩:

(一)对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的部门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安排上岗作业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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