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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要点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是基于被废止前(主要是2001年版)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述。

该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经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旧条例。

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其适用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条例明确了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这与1991年的条例有所不同,旧条例中的被拆迁人还包括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

拆迁管理的核心是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后,应将拆迁人、范围、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公布。

补偿与安置是条例的核心部分。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需结清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条例还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拆迁当事人应就补偿安置事宜订立协议。协议订立后,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可申请先予执行。若双方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若拆迁人已提供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人民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若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则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该条例在2011年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标志着我国城镇房屋拆迁模式从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进行管理裁决,向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建设单位不再参与搬迁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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