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监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照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应忠于宪法,履行职责,服从命令,保守秘密,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等。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六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为二十七级至一级。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录用
第七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办法。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需具备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条件符合要求、具有相应学历及工作能力等条件。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发布招考公告,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及奖励培训辞退依据。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第六章 职务升降
第十四条 晋升职务应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及任职经历等条件。
第十五条 晋升可采取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形式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八章 培训
第十八条 机关应根据公务员职责要求和素质能力需求,分级分类开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九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可在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国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人员交流。
第二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统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福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保险。
第十一章 辞职辞退与退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应书面申请,任免机关三十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退休。
第十二章 申诉控告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