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单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积极支持单位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单位行政应尊重职代会的职权,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改革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解聘、奖惩办法、收入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休息休假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五)选举职工监事、职工董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职代会对单位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单位行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少于三十人。代表构成应具广泛性,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超过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选举以部门、科室、班组等为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义务: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本职工作。
(四)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严重失职或违法犯罪,原选区职工有权罢免,罢免程序由工会制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单位在章程中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代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建议,负责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活动,检查督促决议执行和提案处理。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提高代表素质。
(五)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六)管理职代会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单位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