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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X省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检刑诉〔2024〕第156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地X省X市X区X路X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15日被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日由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市看守所。
本案由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途经X市X区“惠民”便利店时,见店内无人看守,遂起意行窃。李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便利店侧窗防盗网,翻窗进入店内,窃取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4850元,以及货架上中华牌三条(价值人民币1800元)。得手后,李某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2024年3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李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部分赃款人民币3200元及未销赃的两条。李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款、赃物已部分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便利店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物证、书证;
2. 价格认定结论书;
3.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项:
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X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 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