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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答辩人(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答辩人认为,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已依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原告亦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已于XXXX年X月X日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该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在接收房屋并使用长达一年后,再以所谓“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明显与事实及交易习惯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二、原告所诉称的“严重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其诉请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原告所称的“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经查实,均属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轻微瑕疵或系原告装修不当所致,并非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时,原告已对房屋状况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原告在收房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在后续使用期间也从未就所谓质量问题向答辩人正式提出过维修或索赔要求。现其单方面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既无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证实,也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的起诉状中称答辩人“隐瞒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或欺诈行为。
答辩人在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已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已知情况。该房屋建造年代、产权状况清晰,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隐瞒重大瑕疵”的情形。所有交易文件均由双方审阅后签署,过程公开透明。原告的此项指控纯属主观臆测,毫无事实根据。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缠诉。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