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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答辩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李某某诉答辩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就本案事实与法律依据,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答辩人偿还了案涉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答辩人于2022年10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约定于2023年10月14日前还清,但答辩人至今未归还。此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是,答辩人确实于2022年10月15日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并出具了借条。在2023年4月20日,答辩人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向被答辩人指定的账户(户名:李某某,账号:XXXXXXXXXXXXXXX)转账支付了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用于偿还部分借款本金。该笔转账记录清晰可查(证据一: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剩余款项,双方当时口头协商延期至2023年12月底前付清。答辩人已于2023年12月10日将剩余本金叁万元及协商一致的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当场收讫并口头表示认可,但因熟识关系,未索要书面收据。
截至2023年12月10日,答辩人已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告终结。被答辩人在已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支付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前所述,债务已于2023年12月10日清偿,不存在持续计息的基础。即使债务未清偿,双方在原始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被答辩人关于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
三、本案系被答辩人滥诉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完全收到借款本息后,仍恶意提起诉讼,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亦给答辩人的声誉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保留追究被答辩人恶意诉讼之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纯属无理之诉。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判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签字或捺印)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 证据一: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3. 答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