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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要求,现就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细则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限购主体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限购套数
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无法提供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三、购房资格核验
1. 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并签署《家庭购房承诺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应当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3.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四、执行时点认定
1.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2.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年限,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缴纳满60个月。期间因工作调动等补缴,且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五、其他规定
1. 本通知所称“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独立成户的,可视为单独家庭申请购房。
2. 通过司法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但取得的房屋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