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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00万元。其中首付款180万元由王某婚前个人存款支付100万元,李某婚前个人存款支付80万元,剩余420万元以夫妻共同名义申请贷款,月供由双方婚后共同收入偿还。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承担,王某补偿李某100万元。后王某拒绝支付补偿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争议焦点

1. 房屋产权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按份共有?

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法律分析

1. 产权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本案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首付款中王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80万元来源于各自婚前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双方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应根据出资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份额。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考量双方婚前出资差额。

2. 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王某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法院审查发现,协议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仅补偿李某100万元。经评估,离婚时房屋市值已达750万元,扣除未还贷款300万元后净资产为450万元。李某婚前出资80万元占比17.8%,若按比例分割应获80万元以上,且李某婚后共同参与还贷、房屋装修等,实际贡献更大。协议约定补偿款明显低于李某应得份额,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情形,李某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房屋重新按贡献比例分割: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160万元(含婚前出资差额及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剩余贷款由王某独自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强调婚前出资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计算方式,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提示离婚协议需审慎考量财产实际价值与贡献比例,避免因约定不公引发后续诉讼。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10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82条)

实务提示

离婚协议涉及不动产分割时,建议明确以下事项:

(1)婚前出资性质及凭证保存;

(2)婚后还贷明细及增值计算方式;

(3)房屋市值可约定以评估时点为准;

(4)显失公平条款可依法撤销,除斥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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