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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制度的若干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实习生等)以及因工作需要接触本单位秘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谁分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事项。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机关内部工作秘密参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定密工作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上进行,履行清点、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全过程可控。涉密载体销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统一送交指定部门销毁。

第八条 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上岗前须经保密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期间定期接受保密教育,离岗离职时须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专机专用、密码保护。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条 通讯与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严禁使用普通电话、传真、互联网电子邮件等传递国家秘密。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网络、无线话筒及具备无线功能的设备。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安装必要的物理防护设施(如防盗门、监控、门禁),并严格人员进出管理。外来人员进入须经批准并由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会议与活动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使用保密会议设备,会议材料按规定发放、回收。禁止使用无线设备。

第四章 保密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或事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发现并消除重大泄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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