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适合参考写法与结构

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首页/范文大全/聚焦新规:《见义勇为条例》实施亮点解读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等相关活动。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负责全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符合《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家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核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区人民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事迹突出的,由区人民推荐至市人民,由市人民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其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抚恤待遇。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办理。不符合烈士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子女入学入托有困难的,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补助和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

相关阅读

同题材内容可继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