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适合参考写法与结构

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首页/范文大全/管理条例优化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从事煤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井下和地面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瓦斯检查、通风管理、防治水等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严格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及位置。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煤矿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相关阅读

同题材内容可继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