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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深度解读与实务应用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等类型。

第四条 房屋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五条 登记机构应遵循统一登记制度,建立房屋登记簿,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并如实记载于登记簿。

第九条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实地查看房屋状况。

第十条 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用地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转移登记应提交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适用于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或面积增加减少等情形。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适用于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十六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

第十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人、抵押范围、债务数额等信息。

第十九条 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适用于预购商品房、房屋转让等事项,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第二十一条 地役权登记按照当事人订立的地役权合同设立。

第二十二条 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有错误时的申请更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记载提出异议的临时性登记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登记簿样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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