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公众正常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设施,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路灯、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公园广场设施、健身器材、宣传栏、垃圾箱、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第三条 公共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完好、整洁、有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辖区综合管理部门是公共设施管理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制定管理标准,监督、检查、考核各责任单位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公共设施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产权或管理权不明确的,由属地管理部门指定管理单位。
第六条 管理单位具体职责:
(一)建立设施档案,记录设施基本信息、建设时间、维护记录等;
(二)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清洁、保养和小型维修;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
(四)对损坏、丢失的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
(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六)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偷盗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公众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使用规定,不得损坏、侵占、偷盗或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第八条 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内容包括:清洁卫生、结构安全检查、功能完好性检查、易损件更换等。
第九条 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管理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一般性故障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重大损坏或需专项维修的,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启动维修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大修,由管理单位提出计划与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公共设施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通过服务热线、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举报公共设施损坏情况及管理不善问题。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响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损坏、侵占、偷盗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辖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辖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