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填写详细注册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但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填写数额]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具体列表]。
第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应在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公司法》规定情形时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至十九]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执行,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