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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关于案件调查报告中相关事实情况的报告

调查事由: 根据工作安排,针对2024年5月10日发生在市北环路与街交叉口的交通事故(事故编号:GS)进行深度调查,以查明事实,厘清责任。

调查时间: 2024年5月11日至5月18日

调查人员: 李某某、王某某

调查对象: 涉事驾驶员张某某(车牌号:A12345)、乘车人赵某某、现场目击者钱某某、道路监控录像、车辆检验报告。

调查过程与方法: 通过现场复勘、调阅监控、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委托车辆技术鉴定等方式进行。

事实认定:

1. 2024年5月10日14时22分,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A12345)沿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

2. 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监控显示,14时22分03秒,张某某车辆方向信号灯已转为红色。其车辆未在停止线前停车,于14时22分05秒进入路口。

3. 由钱某某驾驶的、沿街正常绿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车牌:临B5678)驶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

4. 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钱某某左腿骨折、车辆损坏。轿车驾驶员张某某及乘车人赵某某未受伤,轿车前部受损。

5. 经车辆技术检验,张某某所驾轿车制动系统性能正常,事发时无机械故障。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0mg/100ml。

责任分析:

驾驶员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其闯红灯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且唯一原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钱某某在绿灯信号下通行,无违法行为。

调查结论:

本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引发的单方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某无责任。

处理建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分。

2. 责令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

3. 对张某某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报告单位: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调查人: 李某某、王某某

日期: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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