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根据现行有效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0月第六次修正),其核心规定如下:
一、 总则与基本原则
条例的制定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 生育调节政策
1. 基本生育数量: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 再生育条件: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 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二) 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此处条件相比早期版本已简化,早期曾包含归国华侨、特定少数民族及再婚等更复杂情形,现行条例以最新修正为准)
3. 生育登记: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保障
1. 服务内容:各级人民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包括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等。
2. 经费保障:
农村育龄夫妻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
城镇育龄夫妻的相关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解决。
3. 禁止行为: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 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条例为支持生育和减轻家庭负担,规定了多项配套措施,主要包括:
1. 假期设置:依法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并新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的育儿假。
2. 津贴补助:增加了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津贴的补助天数。
3. 配套支持:新增设了在学前和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机制,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 托育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相关服务。
5. 历史政策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获得扶助。
五、 组织管理与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公安、人社、财政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有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