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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以试点城市内的居住用和非居住用房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确定由国务院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征收试点工作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内容
第四条 试点地区为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城市。
第五条 试点地区的房产税征税对象为试点地区内的各类房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第六条 纳税人为试点地区内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值。试点初期,可暂按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或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确定。
第八条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对居住用房产,税率范围为0.4%至1.2%;对非居住用房产,税率范围为1.2%至4.8%。具体适用税率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对试点地区内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首套居住用房产或人均免税面积以下部分,可予以免征,具体免税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制定。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规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房产税由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依法如实申报房产信息、家庭成员及免税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房产税征管信息系统,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源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试行。国务院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