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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健康与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放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放射源管理工作。指定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设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及档案管理。

第三章 放射源的采购与转让

第四条 采购或转让放射源,必须事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确保来源合法、用途正当。

第五条 严禁购买、使用无许可证单位生产、销售的放射源,严禁向无许可证单位转让放射源。

第四章 贮存与使用

第六条 放射源须存放于专用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源库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泄漏、防破坏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建立放射源台账,详细记录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编码、来源、使用状态、存放位置等信息,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 使用放射源时,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现场须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第五章 监测与应急

第九条 定期对放射源贮存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存档。监测结果异常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条 制定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或人员误照等事故,须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六章 退役与处置

第十一条 放射源退役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收贮,不得擅自处置、掩埋或丢弃。

第七章 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须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组织复训。

第十三条 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体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放射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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