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工作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安全法》调整的各类国家安全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制。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三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国家安全风险类别,制定相应的预警分级标准和应对预案。
第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装备和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保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或者协助国家安全工作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是指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物品、技术和服务,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二)“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为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评估、审核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安全法》及本细则,制定具体领域的国家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