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本着节约、高效、合规的原则,依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因公出差的在编职工及经批准借调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审批与标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填写《出差审批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请示,事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选择住宿。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厅局级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费:厅局级人员限额标准为元/天;其余人员限额标准为元/天(具体金额根据财政部门最新标准动态调整)。应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原则上两人一间。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标准为元/天,市内出差(常驻地以外郊区县)标准为元/天,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标准为元/天,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 报销流程与要求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七条 报销需提供以下单据:
1. 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
2. 合规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须为国家税务或财政监制票据);
3. 《差旅费报销单》,需详细填写时间、地点、事由、费用明细等信息;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培训文件等)。
第八条 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票据不全的,有权拒付或要求补齐。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九条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享受相关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凡已交纳费用且包含食宿的,不得重复报销住宿费及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驾驶私家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仅报销与里程相关的燃油费、过路桥费(需提供合法票据),且总额不得超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应等级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名称(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