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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首页/范文大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读与核心要点解析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及特种车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十)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不同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难以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保险人(盖章):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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