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2024)沪浦证民字第12345号
申请人:张建国,男,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15XXXX。
申请人:李爱华,女,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XX。
公证事项:出生医学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张建国、李爱华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公证处申请,为其子张子轩(男,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出生)所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签发的编号为N5120XXX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进行了审查核实。
经查,上述《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记载的张子轩(男,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其父为张建国,其母为李爱华)的内容属实。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影印本与原件内容相符。
兹证明前面影印本与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
公证员:王一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