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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2019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下的政策要点解析

各有关单位、社区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费”)发放工作规定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本地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即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残疾等原因仍需父母抚养)的夫妻。

二、发放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发放条件的夫妻,奖励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拾元(¥10.00),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具体发放金额按本地区最新公布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或地区适当提高标准。

三、发放渠道与方式

1.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随工资或福利一并发放。

2.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负责审核、造册,通过财政专项经费,按季度或年度以银行代发形式发放至个人指定账户。

3. 特殊情况(如一方有单位一方无单位)的,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单位或户籍地负责发放。

四、资格审核与动态管理

1. 新增对象需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纳入发放范围。

2. 已享受对象如发生子女死亡、再生育、收养子女、户籍迁移等情况,须及时向原发放单位或户籍地申报,停止或转移发放资格。

3. 各单位、社区(村)应建立年度复核制度,确保发放对象准确无误。

五、其他事项

1.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此项奖励费,按新政策执行。

2. 此前已享受且符合2019年继续享受条件的,发放不中断。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单位、各社区(村)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资格审核与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此处为虚拟落款,实际使用需填写具体单位名称]

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XX市财政局

201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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