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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京政办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民,市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仅能购买1套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将联网核查户籍、婚姻、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机构依法处理。
三、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严格核查房屋原值。对不能核实原值的,依法按照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需报市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年新开工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完善配租配售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六、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严禁从事“转名购房”等违规操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七、落实区县责任。各区县需承担稳定房价、保障住房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市场波动较大的区域实施约谈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民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