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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二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部门之间需协商会签。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十五条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应协商会签,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七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公文应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负责人批准可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