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所在地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遵循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清扫保洁与垃圾管理
第五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负责区内清扫保洁,确保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由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推行机械化作业,提高清扫质量。
第七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设置分类容器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单独收集处置,运输车辆须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污染路面。
第三章 公共设施与特定场所管理
第十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收集容器等设施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清洁。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商业街、车站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清扫保洁,配置足量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环境卫生,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湖市人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临湖市人民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