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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通读一遍,再回看题目、开头、过渡和结尾,更容易提炼出可借鉴的写作框架。
本条例是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所在地的城区,其他建制镇经上级决定可参照执行。
核心内容如下:
一、 责任划分明确
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区域。责任人原则上为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可约定管理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清晰列明了十一类区域的责任主体。例如,城市道路、桥梁等由维修养护和清洁作业单位负责;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有物业的则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等。责任不明确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条例要求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还可制定更严的标准。对建、构筑物的容貌有具体规定,如外立面需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立面需定期清洗粉刷;临街屋顶窗外不得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等需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等。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企业代为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如交通、通讯、电力等),要求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破旧污损丢失需及时修复更换。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分界宜选用绿篱、花坛等通透形式。临街树木、绿篱、花坛等需保持整洁美观,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需及时清除,否则可处以罚款。
三、 行为规范与罚则
条例对多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和处罚规定。例如:
四、 实施与保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县级以上应将此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条例倡导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并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修订情况
该条例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了2011年、2017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的修正本是目前最新的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