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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所在地的城区,其他建制镇经上级决定可参照执行。

核心内容如下:

一、 责任划分明确

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区域。责任人原则上为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可约定管理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清晰列明了十一类区域的责任主体。例如,城市道路、桥梁等由维修养护和清洁作业单位负责;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有物业的则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等。责任不明确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条例要求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还可制定更严的标准。对建、构筑物的容貌有具体规定,如外立面需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立面需定期清洗粉刷;临街屋顶窗外不得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等需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等。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企业代为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如交通、通讯、电力等),要求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破旧污损丢失需及时修复更换。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分界宜选用绿篱、花坛等通透形式。临街树木、绿篱、花坛等需保持整洁美观,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需及时清除,否则可处以罚款。

三、 行为规范与罚则

条例对多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和处罚规定。例如:

  •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擅自堆放物料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 临时摆设摊点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经营。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或未按批准要求经营的,可责令停止并处罚款。
  • 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等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否则将面临罚款。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城市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一系列作业规范,如封闭作业、设置围蔽、及时清运渣土、保持车辆清洁等,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
  • 禁止一系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焚烧树叶垃圾、占道加工露天烧烤等。对这些行为设定了不同档次的罚款。
  • 四、 实施与保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县级以上应将此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条例倡导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并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修订情况

    该条例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了2011年、2017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的修正本是目前最新的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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