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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范文大全/关于《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实施与优化路径探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设立基金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三)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因故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长是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六)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包括:(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不得在发起人、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中分配。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或前三年收入平均额的70%(以高者为准),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组织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审查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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